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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高级工程师,2003辞去国有企业职务到浙江一民营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该企业投资者在劳动合同中承诺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后同意授予数十万元的期权,并在合同期满后以人民币现金的方式兑现,现我已即将合同期满,本人向公司投资者提出兑现该项合同条款,但对方说不可能.....。

刑事行政
2006-05-22 21:53:2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

      根据您的简单陈述,结合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只要您和单位的合同约定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没有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约定应当是有效的。因此,对于已经合法生效的合同,您和公司都不得单方面任意变更或解除,否则会构成违约。因为您陈述的案情比较简单,我尚无法判断您本人是否已经履行合同到位,或者说是您是否已经满足了授予期权并最后现金兑现的条件。根据一般经验,先撇开劳动合同条款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单位多半会认为您没有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完成得不能另单位满意。这里边就有一个如何理解及衡量“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的问题。鉴于此,如果有可能,您是否带着合同及相关材料到我们办公室坐坐,我们在详细看过材料并和您沟通过以后,再看看能不能帮到您。至于现在,因为掌握的信息不充分,我无法也不应判断官司能否赢。谢谢!张峰,5/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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