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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9月相识,于2002年正月初九登记结婚,2005年12月1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永乐。2, 离婚理由:本人陈文桥(原告)与刘新红(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9月相识,经过三次见面和电话交谈后互相颇有好感,于2002年正月初九正式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是因人介绍相识并无深入了解就草率地登记结婚,婚后因工作关系一直两地分居:原告在婚后工作于广东中山市,被告婚后工作于广东东莞市,两人只是每月聚首一次,遇到都不开心时则两三个月才聚首一次。最初,原告考虑到长期分居会导致双方的感情无法深入发展会使矛盾加剧,因此,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被告到原告工作地与原告工同生活和工作,但被告以收入不高为由而拒绝,原告又向被告提出到被告工作地与被告一起生活和工作也遭被告拒绝。因此,婚后五年以来两人一直是离多聚少,双方真正在一起生活的日子加起来还不到两个月,一直是分居。小孩满月后即被被告带去广东东莞,小孩四个月时被告因无法照顾小孩要求原告将小孩送回家由原告父母抚养。原告独自将小孩送回家并安置好小孩的生活和衣食费用。从小孩四个月回家到如今小孩近三岁了被告从未支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用,小孩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及老人的一些医疗费用全由原告一人独自承担。被告不但未支付过一分钱的费用还时常地说一些和做一些令原告父母伤心的话和事情,更令原告无法接受的是被告在她自己母亲住院做手术期间竟然不肯拿钱出来为老人治病(此话是被告母亲亲口对原告所讲)对于被告如此的行为原告不禁感到暗然:这样的女人还能指望和她白头谐老,同舟共济么?原告彻底的将被告看透知道不可能和这种女人有幸福。被告也明白到原告不可能再爱她,被告也明白到原告与她之所以能维持到如今完全是因为小孩栓住的,:原告实在不明白被告的公公婆婆为了抚养被告和原告的小孩费了多少心血,熬过了多少个不眠之夜,用了多少爱意弄出一身病痛才将小孩由一个婴儿抚养成为一个可爱健康的小孩。那一分伟大和辛劳不但没得到被告的一句感谢话语反而常给被告刺痛心灵。被告还嚣张到拍着桌子与原告父母大吵大闹,甚至几次要原告的父母搬出去住。这样的女人还是人么?一丝良知都没有,这样的女人谁能和她过一生?结婚几年来原告对被告的父母恭恭敬敬,从没有说过一句过分的话也没给过任何脸色给他们看,甚至连大声说话都没有过,逢年过节,老人的生日时期,人情礼物从来不敢怠慢。可被告对原告的父母却如此的不尊重不放在眼里,从没说过几句使老人舒心的话更没有为老人添置过任何东西。偶尔买点水果回来还说明是给小孩吃的生怕原告父母占她便宜,如果原告父母想占她便宜还会任劳任怨的抚养小孩么?被告的妹妹帮助被告和原告带三个多月小孩是包吃包住还给工资的,原告的父母费尽心血将小孩抚养长大,不但没得到被告的一分钱一句好话还被被告气得生病,试问这是一个有良知的人做的事情吗?这是一个有知识的人做的事情吗?被告不但没有了良知还丧失了最起码的对人的尊重。这样的女人谁能和她相处?原告的父母为人善良几十年来一直受到街坊邻居的尊重和好评,没想到会遇到这样使他们伤心的媳妇。难道他们不会有空就打打牌聊聊天轻松的过日子?如果被告遇到的公婆是那种只图自己舒服不帮儿女带小孩的父母,被告会怎么想?被告连起码的是非好歹都不分了连最起码的道德都不要了这种人还有什么值得留恋?而且被告也根本不会带小孩也带不好小孩,每次被告将小孩带出去都因照顾不周使小孩生病弄到小孩打吊针,使小孩身体和心理上都难受。她根本就不会照顾小孩。可她的理由是:儿子是她生的她想怎么样就怎么样…….难道我就不是孩子的父亲?孩子是原告的父母费尽心血抚养大的,是原告几年来节衣缩食抚养大的,孩子近三岁了被告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连自己骨肉的生活费都不给的女人她配做母亲么?连做母亲的义务都不尽的人她配做母亲么?孩子如果跟这样的母亲在一起受她的性格熏陶孩子将来能有好的性格和人格么?:原告的父母为了给被告和原告带小孩付出那么多的心血换回来的却是无情无义,被告的行为已使街坊邻居不齿。最令原告大吃一惊的是被告对金钱的贪婪已出卖了自己的灵魂竟然使她背叛她所工作的公司老板,在她老板最为困难的时候私自卷款几万元(此事被告原工作单位可以作证,被告正是因此事才回家赋闲)逃回家。被告在所工作的公司工作了近九年,被告老板一直对被告关爱有加,而被告却在她老板最困难最需要人帮助的时候丧失良知落井下石,无情背叛并卷款潜逃,如此无情无义品德败坏之人如何能教育得好小孩?原告与被告在2005年时曾发生过几次较为严重的争吵,被告曾威胁原告对原告说如果原告不放弃小孩被告就会将小孩毒死,被告的狠毒心理使原告不寒而慄,原告在被告几次提出离婚时因害怕小孩遭到不测而不敢答应离婚。原告父母为了抚养小孩受尽辛劳和委屈所有街坊邻居皆可作证,原告所述也皆为实情决无半点虚言。鉴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根本无共同语言和感情(没有感情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感情破裂)纯粹是因为小孩才栓在了一起,如今原告已看透了被告不想再过这种有名无实的痛苦生活也不想再维持下去。:由于小孩一直随祖父母生活已经和祖父母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小孩对祖父母从心理上已经有了依赖已不能离开他们,况且以被告的为人处世,小孩跟了她也不可能教育得好,被告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因为被告自己都不知道怎么做人又怎么能教好小孩?原告不希望小孩将来会因被告的熏染而变成另一个被告。为了使小孩的将来有一个健康的心理和性格.....原告恳求法院判小孩有原告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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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2 19:23: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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