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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借条上有借款人和担保人 “ 借条 今借运德现金壹万伍仟元(经商使用)月息一分,期限两年 借款人 明祥 担保人 庆林 2003.4.26”在追要这项款时担保人又写了如下字据: “说明 关于明祥与运德的账务问题,到2006年农历年底前一定结清. 有我本人负责到底(注:春节前) 庆林 2006.5.1” 1 何时起诉担保人?担保责任期与担保的诉讼时效各是如何? 2 如果只起诉 担保人庆林要债是不是可以?? 3 以下的法律规定对此案会有何作用??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4 第三十四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此规定对本案如何影响?此规定应如何理解?

刑事行政
2006-06-04 19:41:5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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