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05年2月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售房,合同约定为一次性付款,签合同时我付清了90%的购房款,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到期后一直未交工,直到2006年4月才登报交工,此时我要求开发商按合同赔偿违约金,可是开发商说我没有一次性交清房款,我也违约(当时我在签合同时确实留了几千元钱没有交清,当时双方口头说的这几千元在正式交房时交钥匙再交清,但现在开发商并没有按时交房,不予赔偿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违约金,请问我有权利向开发商索要这笔违约金吗?有那些法律依据吗?我个人认为是开发商逾期交房这才导致我没有交清这几千元的余款.请专业律师给予解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