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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4月18日,由a,b,c三自然人发起成立e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其中a出资30万元,b出10万元,c出资1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a. 2004年3月24日,e公司购得某房产,总价450万元。该资金由e公司股东a,b,c出资及部分赊欠解决,房产也过户到e公司名下。2004年8月,e公司去注册开发区要求增加注册资金到500万元,开发区讲用房产作为注册资本比较麻烦,需评估等。建议由e公司房产作为抵押向开发区借450万元进行验资,e公司同意。并付了壹万元利息。2004年8月9日,工商登记e公司注册资本增到500万元。其中a300万元,b100万元,c100万元,2005年4月,f公司同意向e公司增资558万元,当时f公司资金紧张,提出先由f公司向开发区借558万元到e公司进行验资,2005年4月14日,e公司取得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为1058万元的营业执照。2005年4月18日,开发区把558万元资金从e公司账户内划走,所以,f公司在e公司中的注册资本没有到位,事后催讨也未到位。 问;1)A,B,C三人是否构成虚假出资罪? 2)F公司或负责人是否构成虚假出资罪? 3)E公司法人代表该负什么责任?资罪? 3)E公司法人代表该负什么责任?

损害赔偿
2006-05-21 19: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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