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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请教一下: 由于我们公司长期以来从未造过工资表,没有主动按时发过工资,所以每次都是找公司借支部分工资(公司里其他员工都一样),所以我早就想不干了。 前几天,我提出辞职(我与公司未签定劳动合同),老板不同意,因为他一时半会找不到合适的人,(而我,因为没签劳动合同,应该是可以随时走人的对吧?)所以他就想通过加工资来留我。但实际上就是这样我还是不愿意留下。 但是,由于老板家里有事急于回去处理,而如果我这时一定要求要走的话,短时间内肯定不能落实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事,一拖再拖的话我怕到时反而拿不到了。(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这个法律成都应该也适用吧?) 于是,我就自己打印了一张证明,内容如下: 证明 兹证明**系我单位员工,从事设计室文案设计一职。从2006年2月起月薪1500元,每月按时足额支付。 特此证明。 **公司成都分公司(已盖章) 负责人:(老板已签字) 2006年5月19日我想等老板回家事情处理好回来以后了,就依据该证明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为从今年起我从未整月领过工资,都是借支部分工资,按法律来讲的话,这张证明是否属于直接证据? 我的本意是想以这张“证明”来起这样一个作用:意思是我今年的月工资是1500元,并且每月应按时足额支付。 到时公司肯定没有按时足额支付给我,我再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如此可行吗?如果此项行不通的话,我是否可以要求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因为我的考勤记录从来都超过20.92天),但是以上证明中并未提及加班工资的事,平时也从来没有谈过,所以我可以要求他支付加班工资吗? 他不同意的话,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我又占了一条,拒不支付加班工资可以依法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及获得经济补偿金。

其它综合
2006-05-22 14: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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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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