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2004年2005年,先后以公司或个人名议向公司在职及退休员工借款几十万元用于收购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当时打了借条,说是三个月还,利息按7%算,我个人共借给公司4万元.后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拖欠外债达600多万元,公司就此解散,当时也没有发给任何赔偿金,集团公司接手此事,说是两年内还清借款,但利息不给,也未有任何书面形式约定.现在马上就两年期到了,可还有一大部分钱未还. 我应该怎样把这笔钱追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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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集团公司有承诺,可以起诉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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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起诉,否则超过诉讼时效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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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