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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渝北购买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2006年4月30日接房,逾期30日任何一方违约均要承担违约责任.4月中旬开发商电话通知接房,5月1日接房时开发商不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说以后办下来后会以告示的形式张贴,如果顾客需要可以复印。本人以此为由拒绝接房,在本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系因开发商无两书而至顾客不接房要求开发商签字确认时被开发商拒绝。

损害赔偿
2006-05-16 23: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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