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院院机关于2004年3月~2006年3月实行内部聘用制。我于2006.4.7.~4.16.去西安开会回昆,17日一早到院上班,我们处(技术质量处)的处长,通知我她不聘我(院领导给她的权利,无文字依据)了,在这之前她从未找我谈话和通知我。就这样我下岗了。由于我在去年请了带薪休假的假,因工作需要未休,她让我休完假后,到人力资源管理处去报到。申明一点,我的工作能力很强,我今年2月年满50周岁,1972.12.参加工作,学历大专,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仅仅因为她和我在工作中曾经发生过一些不愉快,她就这样做。  事情发生后,我找过院长、总工、工会主席,院长他让我等。这个月开始,我就没有收入养活我的小女儿了,她在上小学二年级。 您是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我该怎么办?我也看了《劳动法》,知道她的做法不对,怎么不对我也说不清,但我该怎么做呢?麻烦给我一些建议。谢谢!!!

证券投资
2006-05-16 17:50: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