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冒昧向您咨询。我于2006年4月15日签下一份购房合同,以45万元购买张某位于武宁路(普陀区)的二手房一处,因签署合同时部分细节不详尽,造成现有纠纷,故针对合同中的几点问题向您咨询:一、关于“交房”条款。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于“款清”日前腾出该房并通知乙方交接。(未约定具体时间)附件三约定:乙方于2006年4月30日(进交易中心)前支付人民币25万整。 乙方于2006年5月前(由公积金贷款)支付人民币20万整。合同中未就“款清”做任何约定和解释。请问:“款清”应以4月30日为准,还是以5月份公积金放贷到甲方银行帐户那天为准?二、关于违约条款本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未按本合同支付协议约定期限付款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房地产权利转移条款)约定的应当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附件五约定:交房前甲方解除该房内租赁关系,并搬清。在4月30日房产交易中心内(现金交易当日),因中介提出要我们暂扣1万元整作为甲方最后交房前的抵押和保证金,故当日我是支付了11万元整,加上先前支付的13万元整首付款,实际共支付了24万元整,扣下1万元。请问:1、若“款清”是以现金支付日(4月30日)为准,那根据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我是否属于违约?举证该款项(1万元)扣留是中介的意图的责任是否在我?2、若“款清”是以公积金放贷到甲方帐户日为准,那根据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我是否还是属于违约?3、我若现在将1万元整支付给甲方(无论“款清”解释为哪天),是否自我交清所有款项的第二日起可以向甲方主张权利?若甲方以租赁关系未解决等原因暂不能交房为由拒绝接款,我应如何处理?三、其他1、原房东房屋是有租赁关系的,根据民法的解释,租赁合同是可以对抗买卖合同的。请问:我是在各种文本进交易中心当日起,还是以我拿到房产证之日起获得该房产的权益(处分权)?因我订立合同附加条款中有要求甲方解除租赁关系再交房的条款,万一他未能及时解除该租赁关系,我是否就得在得到该房产权益的同时,继承原有的租赁关系?或我可以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单方面要求前房东履行解除租赁关系义务后进行实物转移?并对其无法如约交房追究其违约责任?2、我可以向中介主张哪些权利?她是否要负连带责任及付哪些责任?谢谢!望回复为感。

民事相关
2006-05-17 13:41:4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