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你:我是2004年9月进一家外资企业做基层管理,当时没有签合同,直到2005年5月有人来检查时才签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合同上面没有规定:公司不和员工续签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并且还明确规定,在合同期内公司解雇的,一年之内赔偿一个月工资,一至两年的赔偿2个月,依资类推.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合同到期他不提前通知,并且不管你呆多久,他合同是一年一签的.这种情况按照劳动法规定公司应该怎样赔偿.是按照签合同之日起计计算,还是按进厂之日起计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