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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我厂业务经理,负责购货业务.05年1月8号因其私吞公司财产被发现而逃逸.1月9号我厂向所有客户发公告通知甲被解雇.A厂当时称甲欠其两万赌债两万货款.3月10号A厂手持甲2004年11月写的欠条,称我厂欠A厂四万货款.该欠条仅有甲签名并没有我厂盖章.并且2004年11月以来,A厂从没知会过我厂有该欠条的存在,也没有和我厂对帐证实我厂有拖欠货款的情况存在.3月25号,A厂诉之法院

其它综合
2006-05-15 13: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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