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我的父亲在1991年矿难去世.当时我10岁和12岁的姐姐还有2岁的弟弟.当时矿场给我家9000元作为丧后.在办完丧事以后大约只剩下8000元.当时我的奶奶就要求把剩下的8000元分给她3000元作为养老金,我妈不同意(当时考虑到我和弟弟还有姐姐都还小要上学).后来我奶奶把他的五个女和一个小儿子叫到一起多次殴打我的母亲,两次住进医院.后来被迫分给拉2000元.在这之后多次到我家找茬.我妈被迫带着我弟弟来到宁乡和当地的一个单生汉结婚.我就和姐姐就跟着我的二爷爷(爷爷的弟弟)一起生活.在那期间我的奶奶和爷爷从来没有叫我和姐姐到他家去过.我和姐姐也在1999年出来打工,我姐姐也结婚拉.我的户口也在今年四月份也迁到宁乡.当我要把我老家山里的林木卖的时候,的奶奶去只准让我卖一半.说是留一半给他作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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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孙子女对祖父母的赡养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在儿女已经死亡,自己无劳动能力的前提下,才尽义务.
你老家的林木,要分清林木的所有权.它是你家的还是与你爷爷奶奶共有的.如果是共有的,就要先析产,但由于你的父亲已经去世,涉及继承的问题.你爷爷奶奶有继承权.
总之,先搞清林木的所有权,再继承,最后,你们只能出卖属于你们的林木那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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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