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我想咨询一个合同纠纷问题:2005年03月16日,我与某开发商签订了预售购房合同书,签约当日按合同约定交纳了首期款民币121000元(其中人民币30000元整是申请人为促俏该商品房自愿借给我的借款)与相关的费用,并于当日已按银行规定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按揭贷款的申请手续。2005年05月02日,经双方协商,开发商同意减免人民币5000元整,开发商在借条上加注了此项减免的文字说明。2005年05月22日,我接到开发商的交款通知电话,交纳了维修基金人民币8020元整。2006年03月中,我接到开发商的电话通知,签收了开发商给我的2005年签订的购房合同书和他们已办出的房产证的复印件。2006年04月18日,答辩人接到城区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到法院领取申请人要求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书。2006年03月24日,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开发商告我没有和他们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违约行为的合同纠纷案,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以对方要求延期交相关材料为名,一直没通知我这当事人。2006年04月19日,我接到惠州市仲裁委员会通知,到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通知书及开发商递交的要求仲裁的相关资料(如预售合同书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等)。我直至收到仲裁委员会送交的开发商的仲裁申请书时才知道开发商出售给我的房屋为现房,而非预售合同约定的预售房屋!

证券投资
2006-05-15 15: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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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