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亲戚在1995年向陈**借了三万元,利息三分半。从1995至1999年一直还利息。因1999年遇洪水,把鱼塘淹了,于是就和陈**商量,不用再还利息,只还本金。因陈**称借给亲戚的钱也是向另外三个人借的,在1995年曾写过三张欠条,每张各一万元。在1999年写了张三万元的欠条,债权人是陈**,并撕掉了以前三张欠条中的两张,他说再拿三万元的欠条给另外的一个人看,让他把欠条撕掉(其实这不合常理,人家没拿到钱怎么会把欠条撕掉,因这三万元的欠条写的债权人是陈**)。1999至2003年三万元本金付清,地点在亲戚的鱼塘边,陈**写了张收据,声称回去后会把那张三万元的欠条撕掉,并把钱给另外的三方,亲戚看他向来老实,就相信了他,其实他已将钱据为己有。2004年陈**去世,其儿子发现了那张三万元的欠条,并向法院起诉追讨债务,法院送来传票时家里恰巧人不在,所以传票寄放在邻居的大妈那里,大妈也忘了通知,然后法庭就作了缺席判决,这时亲戚才知道有这么回事。经过争辩后,三、四日前再下判决,说六十日内有上诉的权力。另外出资金的三方债权人亲戚都不认识,现在知道有一方是同村人,他持有一张一万的欠条,也要起诉亲戚。不利的一点是今年因为换地方养鱼,钱也还了,债权人也去世了,认为那张收据没用,就扔了。三方债权人中的另两方也没有出现,据自己判断,这两方是杜撰的,应该是陈**自己的资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