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用人单位在2004年签定了\"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即到2009年6月份终止.在合同上注明\"违约金1.5万元\".目前我向单位提交了辞职信,但单位要求支付违约金1.5万元才能离开.在职期间,单位没有提供过任何特殊的待遇,如:培训\\房\\车之类.2004年6月至2005年6的月收入大约1000元/月.目前的月收入大约1300元/月.与单位协商解决,未果!仍然需要我支付此违约金,数额不能减少!
-
完全无须支付这样的违约金,按照法律规定,你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是无效的.你可以在提交辞职信后30日,离开单位,并可在办理完必要的交接手续后十日内要求用人单位移交各种保险及人事档案.如系南通人,可在发生纠纷后,电话联系本律师.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