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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和乙合伙办一民办学校,签有各占50%股份的合伙协议,乙通过私自更改注册登记,把学校注册成为自己个人所有,进而驱赶甲出学校,不让甲投资管理学校。甲通过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学校的合伙关系(第一案),一、二审判决都支持甲的诉请,判甲、乙双方的合伙关系成立,乙败诉后没有申诉。判决生效。(二)、乙败诉后另案(第二案)起诉甲,说甲已经不参加学校的投资管理了,要求解除和甲的合伙关系,把甲开除出学校。甲反诉要求既然乙要解除合伙关系,不愿意合伙,那就同意他退伙。同时根据乙私自更改注册进而驱赶甲的过错行为,要求法院判乙退伙。庭审结束后乙又到法院撤销了起诉中的要求解除合伙关系一项,只要求判甲开除出学校。一、二审判决都根据学校的现状是乙在管理着,判甲退出学校的管理,让乙独自管理学校,财产另案处理。判决生效。(三)、甲不服判决结果,通过人大启动监督程序,二审法院承认判错案,再审结果是撤销了判甲退出学校的第二案错误判决,维持了第一案中的合伙关系。判决生效。(四)、乙不服判决结果,向高院审诉。高院在没有调案卷的情况下立案受理,提案再审,下了裁定书,中止了二审法院再审的判决

知识产权
2006-05-13 12:12: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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