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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3月至4月在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公司要给我们每位职员配手机,是签约两年的每月有月租的那种,当时我决定辞职了,所以根公司说我不要,他们也说知道了,但是他们把我的身份证复印件那去申请了一个手机,而且冒名签了我的名字。2005年底座左右我收到电信局账单,通知我那个手机欠费,我和原来公司联系,他们让我自己和电信局联系,但电信局表示这是他们代理商的事情,不予受理。我通知原来公司情况,让他们解决,但是2006年5月,我收到法院传票,要我对此事负责。

涉外纠纷
2006-05-13 09: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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