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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A与老人B结婚,此时老人A有亲生子女7人,分别为A1,A2,A3,A4,A5,A6,A7,老人B有亲生子女一人,为B1。A在世时购房一所,在房屋产权尚未办理时去世,A留下录音遗嘱,房屋由B及众子女按比例分配。后A去世,B一直居住此房,房屋暂未进行分配。此期间B办理了房产证,证上署名房屋业主为B。多年后(2006年春)B去世,立下遗嘱将房屋交由生病期间照顾自己的保姆C继承,遗嘱为书面遗嘱和录音遗嘱两份。老人B不识字,立遗嘱时其亲生女B1及其丈夫,以及C,连同老人B本人共4人在场。老人B死后其继子女A5为首的众人不服B所立遗嘱,从保姆C处要回了房屋产权证,此后A1,A2,A3,A4,A5,A6,A7,B1,C商议立下一份协议书,协议规定房屋由C居住使用20年,房屋产权归老人A和B的子女所有。当时协议由A3,B1,C三人签名并一式三份。数月后的4月28日,C一纸诉状将A5告到法院,称A5为首的众子女抢夺其继承的房屋产权证,要求要回自己应继承的房屋产权。

交通事故
2006-05-16 17: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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