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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小黄由所在的代理公司委派到一售楼部任售楼部主管,开发公司上面主要由开发公司职员小陈负责与售楼部协调.在房产销售过程中,出现部分客户请售楼部帮助转让已购买的房产,这时经过小陈向开发公司老总汇报:售楼部有部分温州客户需转让,是否让售楼部转让?开发公司老总口头同意了.售楼部在帮客户转单时要求客户交一定的手续费,并且说是公司要求交的(小陈由向老总不经意透过风声:\"客户让售楼部转让房有给售楼部佣金.\"老总无异意)这期间售楼部转单工作都由小黄同售楼部与客户谈判成交,小陈负责后期手续如更改合同之类事情,所收取客户的手续费一半给小陈,另一半由售楼部自行分配.2006年3月,开发公司老总得知转让客户给售楼部的佣金相当高,就辞退了小黄(小黄得了手续费约10多万元),并让小陈退出所收费用,小陈不肯也离职(小陈得费用20多万元).2006年4月,开发公司到公安部门举报小黄和小陈构成了侵占罪.有关单位已到温州与部分客户进行核实并做了笔录.所有的问题都指向小陈和小黄.而客户当初大多数都是与小黄接触得较多,所以许多客户都说是小黄当初让交的手续费.一直至今,售楼部还在帮客户转让房产,所收费用与原来一样,只是其中的一半给了开发公司,另一半给了售楼部.

其它综合
2006-05-12 11: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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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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