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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原告起诉。以下为起诉书主要内容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恋爱,在订婚时,原告父母给被告10000元彩礼。为准备结婚原告送给被告钻石项链1条(价值4000元)、准备结婚后使用的电脑1台(价值4981元)、其它物品不计在内。2003年原告为结婚购买增产道住房一套,并投入12000元进行基础装修。被告以装修不满意为由要求重新装修,并收原告28000元装修款。从未交待过款项下落。2004年11月原告与被告协商结婚,被告不同意,导致关系中断。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又经多方委托朋友与被告协商解决此财产问题均无结果。根据以上事实,被告已经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所以被告应立即返还给原告诉讼请求所提及的财产。

证券投资
2006-05-10 07: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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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