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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后更名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公司)开发1999年3月竣工完成的天台小区一期于2000年交付使用,直至该公司于2004年12月29日拍卖给刘**,没有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用房,而是将规划图上定为物业管理用房的11号楼作为资产拍卖给了刘**;没有将属于小区业主的维修基金存到专用帐户,而是作为债务转给了刘**;当时收取了294户业主的水电表押金也是作为债务转给了刘**。刘**以360万元中标成为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并承担所有债权债务。刘**又于2005年9月以300万元将开发公司转让给了邓红兵,转让时的合同规定刘**可将帐户上现金转出,邓红兵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向刘**购买公司全部股权及资产和负债,转让后邓红兵继续该公司名称,原公司全部债权、债务等一切经济纠纷和民事责任由邓红兵协调处理,刘**及原公司股东、工作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人格尊严
2006-05-09 22:59: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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