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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于2001年在大连新世纪医院工作。2004年12月31日再次与大连新世纪医院签合同一年。去年3月18日,企业单方面宣布息工待岗。此时,医院160余名员工一起起诉至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仲裁经过协调,医院再次强调息工待岗。我妻子撤诉。仲裁大连新世纪医院败诉。经过一审和终审。大连新世纪医院败诉。从去年4月至今,大连新世纪医院拖欠我妻子工资和各种保险。我妻子于2005年7月剖宫产。2005年8月1日在大连市劳动监察大队立案。现在大连新世纪医院已经转卖给大连三院。我妻子的保险和拖欠工资方面,劳动监察大队正在办理。请问关于我妻子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我怎样才能拿到。谢谢!

民事相关
2009-02-19 20: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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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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