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需要补偿?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我于2003年和江苏某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期限10年,在该单位从事经销工作。公司于04年和我签订补充协议,要求承担货款回笼的终生责任和终生竞业禁止,但是并没有明确因为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由于该公司共05年开始,经济效益大幅下滑,从05年6月开始,工资基本不能按月发放,基本上要拖20-30天;社保和医保更是从05年6月至今一直没有缴纳;而且由于原料不能及时到位,产品交期都要拖延1-2个月,给客户带来严重损失,而客户将损失的款项(空运费)都在货款里面扣除,致使现在公司和该客户的往来账目显示客户拖欠60万元。请问各位专家:1、货款回笼的终生责任和和终生竞业禁止是否合法?2、我是否可以以公司不按月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及所有附件无效?3、如果我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辞职,是否需要赔偿客户未付的货款?4、如果我离开该公司,而从事另外一个行业,该公司是否应当给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