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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当时7岁小孩>.在溪口医院动小肠气手术时被医生割掉一侧输精管.直到去年在宁波一家大医院动术时才发现.造成9级伤残.这是双方共认.<未鉴定>

损害赔偿
2006-05-03 17:29:1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建议你们凭宁波大医院的病历和原来这家医院的病历,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你们与医院协商认定造成了九级伤残,不做医疗事故鉴定也行.如果不打官司,你们与医院之间可以具体协商赔偿费用.因割掉了输精管,如无法手术接好(既使接好了,也可能影响生育),将来会影响生育.因此,精神损失费要多提些.如打官司,我认为应当按人身侵权诉讼为好,因为按医疗事故,精神损失费最多六年.
    事故发生地指事故在那里发生的,因小孩子的医疗事故发生在宁波溪口,因此是按宁波市的标准,如你们是农村户口,但离开了农村,在城里居住一年以上,也可按城里的标准(各地规定不一样,北京就是这样规定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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