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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发生在4月25号当天上午9点左右我朋友出去办事情的时候被蒌葑派出所带走,在蒌葑派出所里警察出示一张照片问是不是我朋友,说是我朋友原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在网上发了一张通缉令,上面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和我朋友现在使用的身份证一模一样,只是我朋友身份证上的地址现在是苏州的,那个通缉令上的是我朋友原户口所在地的地址。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就把我朋友当作通缉犯给扣留了,在24小时内也没有通知我朋友的家人。当天晚上我朋友被带到了看守所被当作重型犯上了脚镣锁在了号板上和其他犯人关在了一起。四天以后也就是在4月28下午3点多的时候把我朋友从看守所里放了出来,说是我朋友原来所在地的公安局搞错了。蒌葑派出所的办案警察没有向我朋友道歉也没有任何的其它表示,只是说错的是我朋友原来所在地的公安局。通缉令上发生事情的那个时间,我朋友在苏州没有回家。在我朋友有充足的不在现场理由的情况下还是发生了这种事情。请问我朋友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和在法律上得到什么样的法律保障了?我朋友作为一个正当的合法的中国公民,发生了这种事情应该得到什么法律的支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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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09 09:22: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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