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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业务经理甲,从05前初到05年11月期间利用某乙(非公司)帐户陆续将B客户的应收款挪用,在3个月内陆续将钱打回A公司,直至05年11月15日,A公司财务发现此现象,与甲所负责区域客户对帐发现差额为56万,协商后,甲与A公司双方承认47万5千,剩余9万左右属于双方争议部分,现某甲截止06年4月30日已陆续归还A公司44万5千,现A公司法律顾问要求某甲归还全部货款,否则起述,而且将9万争议部分一起起述,问各位大侠:1、某甲劳动合同已经05年11月底到期,11月15日离开工作岗位,A公司也在11月开始就不发给某甲工资,A公司现在还可以其述某甲吗?2、某甲应该怎么做对自己比较有利,可以摆脱刑事纠纷?3、那9万多是属于销售纠纷,口头承诺,无书面证明客户没有打进公司帐户,和某甲构不构成侵占?

证券投资
2006-05-01 12: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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