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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公司财务人员,于2006年4月26日写了1张借款单,金额30000元,借款事由是发工资,打算于出纳员送钱来后借款发工资时用,但是当出纳员送钱来后借款单找不到了,我又写了一张给出纳员。现在的问题是我是否应该到公安局报案,我怕我找不到的这张借款单被别人利用,给我造成经济损失。 我是否应该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如果不受理,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涉外纠纷
2006-04-30 07:47: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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