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2005年3月8号去重庆出差,参加公司举行的会议,12号早上意外身亡,(会议要到15号结束)经当地派出所鉴定为自杀,依据是酒店的录像和留下的指纹,但他生前8号至11号一直有和家里人联系,并反复说他的上司要整死他,而且有发生激烈的争吵,并且在他死前也有留有一张字条声称:XX你要我死,这下你满意了吧!我朋友生前性格开朗,为人真诚,对于这件事,公司只是出于人道主义赔偿了很少一笔钱,公司一直承诺给个说法至今也没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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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自杀不算工伤, 告XX逼迫自杀没有法律依据,唯一的办法是逼公司给多点赔偿,由家属找公司交涉,适当施加点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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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