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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一家中美合资企业办公室上班,虽然说是中美合资但是是中方老总管的,管理方法很陈旧,在他的脑子里只有工作工作再工作,我们现在一个月休息才二天,而且是轮休的,比如五一、十一这种节假日只放一天到二天.在他的概念里工人就要工作时间长付的工资少。 现在我们的工人试用期工资才600或者700,我们现在是苏州按的是一类标准最低按新标准是850元一个月了。可是我们虽然是人事部但是向他提了他也不肯加到最低标准。那些外地工人真是太可怜了。你们说我要不要去举报他,我们的和工人的合理工资和节假日要不要向他讨回? 我是人事部的一名科室人员,如果我现在辞职的话,我可以向公司要回我这一年来的加班费和节假日费吗?我怎么样可以得到应有的补偿?

劳动纠纷
2007-10-15 13: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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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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