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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管养着汾阳至离石段汾柳线72公里,每年都会将路基以一人两公里的方法承包出去用于路面清扫简单维护,并且每年都会与路基承包标段人签订《路基承包合同》。今年4月18日下午,其中一中阳境内承包人在正常养护作业时,突感眩晕昏迷,即送往中阳县人民医院医治,确诊为院前死亡。中心与承包人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未规定关于死亡等解决条款。并且由于是承包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中心也没有办理工伤保险。死者家属引用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提了丧葬费、抚恤、及一次性工亡补助,是否合理?谢谢

知识产权
2007-05-08 12: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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