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今年四月三号到武汉一家四星级酒店做了23天,当时叫我交200元制服费,我交了.四月27号就向部门经理提出辞职,她向我表明没有提前七天书面通知辞职,一个月的工资是没有的,后来我到人事部把制服及其它物品归还后,也一同交出了制服费收据.后来问人事主管我这20来天工作有工资没,她说因为你没有按规定提前七天通知我们,是没有钱的,克我觉得他们再怎么规定,劳动法应该规定了试用期内提出离职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啊,再者我工作这20来天也应该按天算工资,怎么能不给就不给呢,我真的很希望得到法律上的帮助来向他们要回我20来天劳动的报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