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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17年前在电视上录下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节目中的六四“动乱真相”内容,许多朋友提出想看当年这些新闻,直观地了解这段历史,并答应支付费用。因此我拟刻录到VCD碟中做为资料有偿提供(仅为刻录和介质一点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和第四十七条“(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我所复制刻录并有偿提供的节目内容属于该法“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时事新闻”并且不在该法“所称的作品”范围之内,即不存在侵权问题;亦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禁止的电视、录像“作品”之内。我认为,通过回顾当年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新闻事件,只能会使人们感到安定团结来之不易,更加珍惜社会稳定,不会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因此,上述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是合法行为。

公司企业
2006-04-27 12:40: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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