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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车间主管因工作能力被降职,该主管在公司工作以6年,刚入厂时是一名普通员工,后因为与厂长关系好被提为组长之后又提为主管,现在老板发现他能力确实不行就把他降职为普通员工,工资由原来的2800元降到1800元,他不服,并把该决定的通告撕下来,并说要告到劳动局。

公司企业
2006-04-26 14:23:4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答: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因此,您公司的主管确实没有工作能力担任主管一职,而公司对其调整工作岗位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若该主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您公司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该主管确实不能胜任主管工作及其不服从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安排的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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