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我邻居在2004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出示了一个1974年大队书记私人写的土地审批证明的复印件。没有公章只有私人签字和私章,此证将一条公有道路划到他家宅基地里,这条道路通向一口水井,这口井从解放前到1981年一直在使用,这条路也使用到1981年,邻居1974年搬来一直到1981年都没有占用这条道路,我们怀疑这个土地来源证明是伪造,申请对原件鉴定对方以原件丢失为由拒绝,土地局可以按照这个复印件颁发土地证么?已经颁发了怎么办?对\"土地来源证明\"国家哪一部法规有具体要求?什么样的文件可以作为土地来源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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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说的情况,大队书记私人写的土地审批证明的复印件,充其量只是一个个人证言而已,况且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情况讲,主要看有无建设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等其它证据.对证不服可提起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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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