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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至2005年期间,为帮助爱人完成银行存款任务,作为单位出纳多次(3、4次)挪用公款存入银行(活期),累计金额为40万元。每次挪用最长时间半个月,最短时间一周,均及时归还,但是忽略了利息,至单位调查时,补交利息收入100元。

涉外纠纷
2006-04-24 10:11:3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构成挪用公款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挪用归个人使用。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其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也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是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走私、赌博等。(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营利活动”,是指进行经商办企业、存入银行,集资、投资股市、购买国债、放贷等经营性活动。(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归个人使用”,是指用于个人消费,而不是用于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虽然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

    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判断,你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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