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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律师的及时解答。还有一事相问:如果诉讼,以谁的名义?比如目前合资企业已经进入清算程序,是以清算组的名义,还是外方公司的名义?另外,清算有规定:应当在180天内清算完,如果不能清算完,可以申请延长90天。可是我亲属的企业由于清算扯皮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个时间,如果再要求有关部门介入清算可以吗?

证券投资
2006-04-24 10:56:2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陈述:1、依据我国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开办单位投资不足应当补足投资是投资人的法定责任,一旦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判令投资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进入清算程序后,应当以清算组的名义追回投资者应缴而未缴投资。2、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另外,关于《清算办法》第六条“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企业审批机关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日。”在实践中,时常有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在180日后,有的甚至远远超过270日,方向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且此前未提出延期申请。对于此类清算报告,在不侵犯企业债权人和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相关机构对企业清算报告的法律效力应当是认可的。以上仅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