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我村有一块集体用地被广东省客路(国营)糖厂征用;征用用途为建设肥料厂。征用款已经付清,但当时答应建厂后安置本村5名村民进厂当职工没有实现承诺。该块土地自1991年征用后至2003年广东省客路糖厂破产为止没有起用该地。 2003年该糖厂破产后,我村前任村干部私自(没有通过村民大会通过)村委公章将该地转租给他人(丙方)当种植用地;并且村干部用的是过期公章(当时有效的公章是雷州市客路镇水标村,而该村干部用的是海康县客路镇水标村的公章) 2003年国营糖厂破产后,04年将该厂承包给“金路糖业有限公司” 现金路糖业有限公司起诉我村私自转租该公司用地,现要求我村赔偿该公司的损失及丙方种植物的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