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登记手续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如下: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二手交易发票;
3、机动车登记证书 ;
4、机动车行驶证 ;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