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办理公证的:
1、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要注意房产是属于不动产,应当去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登记;
2、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房产买卖的有关情况,然后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3、公证机关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材料是真实、合法或者充分的,同时房产买卖的事项是真实、合法的,应当办理公证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