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1780元(每日
81.84元)
(二)每月1650元(每日
75.86元)
2.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
18.7元
(二)每小时
17.4元
3.各区市县辖区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
龙泉驿区、
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
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等14个区、县执行每月1780元(每日
81.84元)、每小时
18.7元的标准
简阳市、
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
大邑县、蒲江县等8个县(市)执行每1650元(每日
75.86元)、每小时
17.4元的标准。法律依据:《最低工资规定》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