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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们的产品图片是由合作的公司提供的,产品需要进行渲染,而渲染软件的开发公司联系到我们,说我们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们的软件。而实际上,我们公司并未下载国任何相关软件,有可能是合作的公司使用了。这种情况,我们属于侵权吗?谢谢解答。

知识产权
2024-08-30 10: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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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主要看对方是否存在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权益。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侵害软件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以下行为的认定构成图片侵权: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布图片;
    2、未经合作伙伴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
    3、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签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抄袭他人创作的图片;
    6、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支付报酬而不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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