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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我借了3万元给甲,当时约定月利息为2%,但没写借条,直到2003年1月20日,由于当时我所住的房屋传说要例入动迁范围,为了能尽快要回借款,所以我写了一份借款结算证明给甲,上面写明了借款的数额3万元,月利息为2%,还款日期为我的房屋动迁,甲 在上面签字确认。同年6月,我所住的房屋确实例入动迁范围了。然而三年过去了,房屋还是没有动迁,为此我起诉法院,要求甲还款,理由是房屋动迁在法律上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是一年?还是十年?甚至更多年?确实无法确定。但甲却以房屋没有动迁为由,所以不还款。法院也以房屋已例入动迁范围,难以支持我的要求。理由为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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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14 20: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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