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搬迁补偿标准:集中安置统一建房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建房补助
2.5万元;分散安置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建房补助2万元。 集中安置统一建房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建房补助
2.5万元,配套基础设施人均补助
0.75万元。每户按
2.8人计算,户均补助
10.87万元。其中,建房补助7万元、基础设施
2.1万元、公共服务设施
1.77万元。整自然村或整行政村搬迁中确需同步搬迁的非贫困农户,可与贫困人口一并享受统筹规划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步搬迁人口人均建房补助
1.2万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