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异议请求,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当诉讼当事人提出某项要求或异议时,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要求或异议无理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予采纳或处理的决定。
具体来说,驳回异议请求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驳回管辖权异议**: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会对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不成立,即法院认为其没有合理的理由或依据来质疑法院的管辖权,就会裁定驳回该异议。
2. **驳回起诉**:这是指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进行立案审查,如果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或起诉缺乏正当理由、法律依据,就会依照法定程序裁定驳回起诉。
3. **驳回诉讼请求**:这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及有独立请求权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经过立案审理或合并审理后,认为其请求或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或证据不足,从而判决不予支持。
驳回异议请求的法律后果是,该要求或异议被视为无效,诉讼程序可能会继续按照原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当事人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上诉或采取其他法律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