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三级终结是指同一信访事项,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该信访事项的处理终结。
具体来说:
1. 第一级:信访事项首先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并出具处理意见。
2. 第二级: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3. 第三级: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经过三级处理、复查、复核后,对复核意见仍不服,但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三级终结制度旨在规范信访秩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