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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为交通事故,我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在沪南公路机动车道上由南向北正常行驶,时速较快但未超速,因天晚光线较暗,能见度不高,相向车辆大光灯影响,刹车不及,撞上辆行驶于机动车道上的三轮车,车上为一男一女,均76至77岁,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由交通队认定事故为我承担80%,受害方承担20%。经医院确症,男老人有轻微脑震荡及身上部分区域疼痛,女老人左侧锁骨骨折及身上部分区域疼痛。事故发生后随即送往医院救治,期间,男老人于3月下旬出院。而女老人起先由医院进行治疗,中间牵涉到是否要开刀的问题,起先医生考虑到女老人事故前有糖尿病,并且年龄较大,提出建议:1.不要开刀,让其自然愈合;2.开刀。子女和交通队则遵医嘱,在一个多月的医院休养期间,由外科转入过内科治疗糖尿病,因为糖尿病的指数过高一般不能进行手术,想待其糖尿病指数降至可安全开刀范围内,如指数下降则可以开刀。现至4月中旬,指数有下降,并在安全范围内(转入骨科),医生和子女均不建议开刀,而女老人自己希望开刀,于是暂定需要开刀。简单经过如上。

民事相关
2006-04-15 16: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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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