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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友于2002年11月15日在某公开招聘会上受聘于某医院,2002年12月24日医院通知正式上班,于2004年10月与友签定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到2007年12月终止。 我友在医院供应室工作,担任科室负责人,对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但却在2006年3月25日被无故辞退,事先也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书面通知。请问,我应该这样维护我的权利?要求什么样的赔偿?

婚姻家庭
2006-11-09 15:55: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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