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咨询的是关于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要求补缴的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录用职工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相关文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此外,第十九条明确指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因此,如果您的公司已经与您建立劳动关系超过半年而没有为您缴纳住房公积金,那么公司的行为是违反了上述规定的。您可以首先向公司提出补缴的要求。如果公司拒绝补缴或者不作为,您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请求其介入调查并督促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如果通过行政途径无法解决问题,您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补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