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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2003年7月份进入了**照明有限公司武汉分司,职业是业务员,工作到今年的4月份离职,要这三年中公司在2005年签订合同,但当时的合同上的内容是由公司写好只让我们签名,我每月没有一天休息,只有过年的时候有15天的长假,而我们每月只算26天的工资,同时还押一个月的工资在公司,今年4月离职后,去年的年终奖只发了70%,剩下的30%说是离职的人就没有,还有去年的超额奖,公司领导为了留住人,没有进行公平分配,我少分了约2000元,和我一样情况的一共有4个人,我们去有关部门问过,但我们这个公司在武汉没有注册,而是用另外的名称注册的,同时上报的每月工资也没有按实际报,是按武汉最底标准400元报的

证券投资
2006-04-13 11: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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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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